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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法律内容都有啥啊?

李** 江苏-淮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27 00:44:44 473人阅读

你好,我阿姨被美容院骗走了好多钱,然后就想问问你们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规定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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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5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2018-06-27 00: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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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不受理。理由是,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虽然《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问题就出在2000年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诈骗案中,被骗的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比如,像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害、物品损害的,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食宿、物品损害价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18-06-27 00:45:4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的名称; (2)附带民事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 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 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8 7.20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7141 7.20元。 事实和理由: 2005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脑损伤、脑震荡、-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1128 7.20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县人民 人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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