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黑龙江法律咨询 > 伊春法律咨询 > 伊春司法文书法律咨询 > 请问关于这个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是怎么样弄的?

请问关于这个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是怎么样弄的?

王** 黑龙江-伊春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6.25 16:53:23 1501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和他老公要离婚了,但是她老公不同意,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关于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是怎么样弄的?谢谢。

其他人都在看:
伊春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伊春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18-06-25 17:05:23 回复
咨询我

你好,你咨询的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是怎么样弄的?这个律师可以去调取。
手续如下:
1、本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
2、律师持委托手续到法院调取。(先要经过院长、庭长、主审法官的签字,再到档案室复印判决书)
当然现在还有一种比较简便的方法,就是很多案件的判决书在网络上都有公布,可以直接下载。

2018-06-25 16:54:23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判决书是指依据判决制作的文书而裁定书是指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判决书与裁定书主要有以下四个不同:1.两者适用对象不同。判决书解决的是实体法律关系问题,如定罪量刑的部分裁定书主要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但也解决一小部分实体问题,例如:减刑,假释等等。2.可以有法律效力文书的数量不同。一个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而裁定书可以有多个3.其书写要求不同。判决书只能用书面形式,格式和内容都有一定的规范而裁定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4.两者上诉与抗诉期限不同。判决书是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以内裁定书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以内。所以判决书与裁定书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但其共同点都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如果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丢失的,可以到复印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所审理的每个案件,都会有案卷档案保存。当事人自己的法律文书如果不慎遗失的,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证,到当时审理案件的档案室复印法律文书。由档案室在复印件上盖章后,该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的区别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都是一方到离婚时,由法官居间调解产生的文书。这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无本质性区别。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先让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签订离婚调解协议,然后会出具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生效,婚姻关系解除。二者的区别是,离婚调解协议类似一纸合同,是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自愿签署的;离婚调解书是出具的法律文书,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离婚判决书。二者的联系是,离婚调解书是以双方签订的离婚调解协议为原本出具的,内容上基本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后,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后反悔,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的,离婚调解书不生效,应出具离婚判决书。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即:离婚调解协议上约定“离婚调解协议自双方签订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离婚调解书的效力。离婚调解书怎样才生效调解书生效自签收之日起生效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具有如下效力:(一)结束诉讼程序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二)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或上诉人民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三)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