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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是什么

刘** 江苏-无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22 14:46:19 439人阅读

你好,昨天我的朋友跟人家打架现在已经被撞了,但是他的家人下绕帮帮情况也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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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是紧密相连的,因而,民事部分的审判与刑事部分的审判一般应同时进行。人民法院只有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以及赔偿损失的范围作出认定,进而确定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形式。因而,附带民事诉讼理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样也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毕竟是一种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具有许多与刑事诉讼不同的特点,例如,需要认定物质损失的程度、大小和范围、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人员的范围等,而对这些事实的认定有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些甚至在诉讼过程中尚处于变化中,需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甄别和科学的鉴定。而刑事案件审判由于较多地牵涉到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问题,不允许久拖不决,不能超越各诉讼阶段法定的诉讼期限,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确有一定的困难,可能影响刑事部分在法定时间内审结时,也可以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开审判。但是在分开审判时要注意:第
一,只能先审刑事部分,后审附带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附带民事部分,再审刑事部分;第
二,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第
三,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第
四,附带民事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2018-06-22 14:5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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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当限制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告知申请立案的当事人,民事诉讼不必然为刑事诉讼所附带,一旦选择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不得反悔,案件应按其选定的程序进行。是否以附带方式一并提起诉讼,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当事人选择附带民事诉讼,就应该严格审查。原则上缩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尽量减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发生。把运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局限于对非重罪案件上,如:因人身受到伤害而提起的赔偿。在对不同的案件进行梳理中,发现案情简单,适宜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将其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渠道;如果案情复杂,不适宜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则应限制被害人的选择权,告知被害人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将案件立为民事案件。因附带民事诉讼不需交纳诉讼费,可能导致当事人不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可启动诉讼费的缓交手续。
2、适当限制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①被害人死亡的,作为被害人的继承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主体资格的审查,因需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其继承关系,需要大量的证据,其程序繁琐,此类案件不适用于附带诉讼审理,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②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受案条件均规定了有明确的被告人;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笔者认为被告人应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被告人中有刑事案件的案外人,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在立案审查时,看刑事被告人与负赔偿责任人应为同一人,没有其他应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如: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如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赔偿义务人,告知原告人作为民事案件另行诉讼,不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
3、限制赔偿损失的范围
(1)请求赔偿非直接经济损失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第二条规定,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实际经济损失指公民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如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
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以上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

2018-06-22 14:4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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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
(三)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
(四)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179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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