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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裁定书的问题

杨* 贵州-六盘水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6.21 15:35:03 535人阅读

哥们出车祸了,车主找了保险赔付,但是说没有城镇居住证明所以按农村算,但后来找相关社区来了证明。请问下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裁定书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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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裁定书,如下:
申请再审期限
1、通常,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五种情形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3、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Tips:
1、一旦决定申请再审,建议尽早提交申请材料、启动程序。因为申请再审期间并不中止原判决执行,而很多案件执行回转难度极大。
2、不建议采用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据笔者了解,有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最高法院立案庭递交申请材料,近3个月之后依然无立案消息。
3、若邮寄时尚未超过6个月期限,重新去窗口当面提交材料时已超过,怎么办?把当初邮寄的回单作为证据提交,即可避免被认定为超期申请。

2018-06-21 15: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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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裁定书如下
一、申请再审的对象
1、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
(1)各高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已生效)、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实践中极少)、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经由各高级法院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申请再审的裁定书范围限制
并非所有符合前款规定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均可申请再审,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生效裁定方可申请再审。
3、不得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
即便生效法律文书符合第1款的条件,若具有如下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2)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应当立案审查;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4、几类特殊法律文书
(1)管辖异议裁定
目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地平线律师曾在2014年代理一起管辖权异议再审案件,由最高法院立案庭受理并作出了再审裁定。目前,最高法院立案庭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受理管辖权异议裁定再审申请。但我们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作为再审对象。具体理由,之前在“法治地平线”公号文章《违反级别管辖的“先立案”应让位于具有管辖权的“后立案”》中已详细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照阅读。
(2)高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
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3条规定,对“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经由高级法院再审审查、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文书,不得申请再审。但笔者最近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针对某当事人不服广东省高院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以(2015)民监字第21号立案审查。这说明最高法院在实务操作中,针对此类情形还是留有弹性。“民监字”号的立案号,也可以理解为最高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查。

2018-06-21 15:3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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