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明确了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举证。逾期举证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该条规定了举证及延期举证的期间(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对原告、第三人举证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两次合法传唤所针对的是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在经过第二次合法传唤仍然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尽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也规定了特定情况下,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证据,但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间与当事人是否出庭参与诉讼没有必然联系。
2018-06-21 12:28:0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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