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要咨询的支付令异议裁定书的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此外,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如保修期已届满,房屋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房屋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因此,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没有维修异议人房屋的义务。关于异议人提出的地下室积水问题,因异议人提交的相关照片并不能反映出是因为物业公司的不作为才导致地下车库积水,不能将此责任全部归于物业公司,更不能以此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关于异议人提出的申请人在小区保洁、秩序维护、车辆停放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诉河畔花城小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查明的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尽管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够完善,但尚未达到重大瑕疵的程度。关于异议人提出的申请人不能开具正规发票的问题,异议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亦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8-06-21 01:47:1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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