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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一般监视居住相比,切断了犯罪嫌疑人同外界的联系,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性加大,因此,在适用中应当慎重。
2018-06-17 21:36: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