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第二审审理中发现第一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 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判决的批复》: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只是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第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第二审审理中发现第一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应送监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仍需作为第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参加诉讼时,为便于审理,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未审结之前,可暂缓送监执行。
接下来解答刑事附带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 : 1)对刑事部分上诉时,发现民事部分有错误时,仍对刑事部分继续二审,符合了单纯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同时,作出的二审刑事部分判决具有先行性,和终审性,不能上诉,而民事部分交由一审(审判监督程序),此时一审民事部分的审理应当中止,以二审刑事结果为依据,体现了后行性,同时该部分判决仍可上诉,不具有的终审性。
2)对民事部分上诉时,发现刑事部分有错误时,对刑事部分交由一审,这也正符合了单纯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刑事部分进入一审后(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先刑后民的原则,二审的民事部分势必要中止,但二审是上级法院,没有理由以一审的判决结果为依据,并且一审刑事部分判决不具有终审性,可能还是要进入二审,因此民随刑走,也进入一审(即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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