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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诉讼管辖裁定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唐* 江西-抚州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6.17 01:29:11 480人阅读

我和别人产生了矛盾,所以已经提起了相关的诉讼,需要对管辖进行说明,咨询下诉讼管辖裁定书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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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困境

一,无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支持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行为有总体纲要的作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与立案时的审判组织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没有规定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可以直接评判立案庭室的审判组织的司法行为。纵观三大诉讼法中所规定人民法院的其他相关组织行为制度,都能在其中找到根源。

二,违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现行的异议运行模式,对于一个案件是否归一审法院管辖的程序问题,两级法院要作出3次判断,明显违背我国“两审终审”的基本制度:第一次是案件受理时,由立案庭的审判组织作出。立案审判组织判定本院有管辖权,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则受理之;即使符合其他受理条件,但本院无管辖权,则不予受理。第二次是答辩期间,由一审法院的业务庭室作出。被告人收到应诉材料,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的业务庭室对是否有管辖权的程序问题再次进行裁定。第三次是二审期间,由二审法院作出。

三,浪费司法资源,牺牲司法效率
现行的管辖异议运行模式,要经3次认定,浪费了当事人的大量时间,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事实上,一审法院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对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结果绝大多数是驳回的,被告方几乎无一例外进行上诉。一审法院的二次审查环节是最大的浪费和司法不经济,应当省略。

四,方便了恶意的管辖权异议者
由于对管辖权异议的每一次裁定,法院需审理(查),要花费时间,当事人也有一个上诉期。一些恶意的当事人,利用这个制度来拖延诉讼,让法院迟迟开不了庭,结不了案,以拖垮对方当事人。比如恶意者往往选择答辩期的最后一天提出异议,当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选择最后一天提出上诉。这样,一审法院业务庭室对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审查和送达要占到18天到22天,使一个简单的民商案件的审判周期人为地拉长18至22天。
二、管辖权异议运行制度的改良

一,改革一审法院对案件受理形式
原告依法到受案法院起诉,受案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后,应同时向原、被告发出《民事裁定书》。对符合法律规定、该法院有管辖权的,作出受理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无论是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裁定,双方均可上诉。其中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书》可上诉,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可以对《受理裁定书》提出上诉。

二,完善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上诉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书后,送达给对方,对方提书面的答辩及相关证据,上诉法院既可书面进行审理亦可开庭审理,并据此作出相关裁定。详言之,一审法院《受理裁定书》正确的,则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的《受理裁定书》不正确的,则裁定撤销原裁定(如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则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正确,则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一审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不正确的,则撤销原裁定,依现行法律处理。

2018-06-17 01:35:11 回复

一、仲裁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仲裁委员会民事裁定书(××××)×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异议成立的,写:“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仲裁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二、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仲裁管辖权异议?《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cietac2000年规则第4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中国的这种独特做法遭到国内外法学界和仲裁界的广泛批评。但这样的规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1、由仲裁委员会来做出管辖权决定,能够保持一个机构内所有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决定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对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做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断和结论。3、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当事人很可能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这时候,当然只能由仲裁委员会就这一问题根据表面证据做出决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进行下去。4、组庭之后,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仲裁庭对实体问题做出审理,仲裁委员会都是在仲裁庭实体审理的基础上,按照仲裁庭的意见,以仲裁委的名义做出管辖权决定罢了。既不会出现仲裁委“难以或无法”做出决定,也不会出现仲裁委的决定和仲裁庭“自相矛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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