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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因为和邻居家发生了土地纠纷,对方把我家地里的农作物全都毁坏了,不知道土地纠纷毁坏农作物会怎么样呢
法院能够适用习惯处置民事纷争。这是《民法总则》第十条限定的内容:”处置民事纷争,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无限定的,能够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你好 ,就土地纠纷毁坏农作物的行为,根据情节可能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可以报警调解处理,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5.经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在第1、第2、第5种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 第3种情况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4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上述两种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您好,关于故意毁坏他人土地农作物构成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你说的行为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要毁坏价值达到5000元,即可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的问题。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坏这种行为模式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其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因此,毁坏公司财物罪并不一定是将他人财物彻底损毁,也可能是使其财物完全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形。比如受害人有一个珠宝,行为人并不想窃取这个宝石,只是看到受害人有这个宝石心生嫉妒,将宝石扔到河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此不会构成盗窃罪,只能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追诉:(一)损坏他人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他人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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