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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土地租赁纠纷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赵** 贵州-黔南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6.09 18:48:53 1109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在这边租了土地,但是刚签了合同就遇到了很多纠纷,就想了解一下返还土地租赁纠纷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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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根据你问的返还土地租赁纠纷起诉状如下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身份证号:年龄: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 ;
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租赁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 元(暂计至 日,实计 至被告返还房屋日) ;
四、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元(每日按未 付租金的 计算, 暂计至 年 月 日, 实计至被告履行 完毕之日) ;
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元(暂计至 日,实计至被告返还房屋日) ;
六、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 元(每日按 未付水电费总额的 计算,暂计至 年 月 日,实计至 被告履行完毕之日) ;
七、判令原告不返还被告履约保证金 元;
八、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 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 租金支付时间为 ,履约 保证金为 元,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由原告代收,每月 日前 向原告缴纳;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的,每日按 向原告 支付违约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其他费用超过 天, 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不退还被告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 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供被告使用,但被 告并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自 年 月 日,被告共拖欠原告 租金 元、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共计 元,滞纳金 元。 原告曾多次上门及发函向其催收欠款,但均无效果。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 有效, 被告拒不支付租金、 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 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为了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06-09 18:5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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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住址:北京电话:136被告:倪某某住址:北京电话:13案由: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将北京市怀柔区桥某镇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2室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将该房屋墙体恢复原状
3、判令被告支付自2009年1月至实际腾房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月8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关系。1999年原告自所在单位(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某段)购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2室房屋一套,该房屋与被告房屋相邻,被告因家庭人口较多需要住房,故与原告协商将该房屋暂借给被告使用,如原告需要使用时,被告随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考虑到多年的朋友关系,且当时原告另有住房,故原告将房屋借给了被告居住使用。2009年起因原告居住需要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但被告多次提出希望原告将房屋卖给被告,并以“没地住”等理由推脱,至今拒不返还,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诉至贵院,望给予支持。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王某某年月日

2020-11-18 10:3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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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负责人:×××,该组组长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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