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毁青苗是违法的,即使产生了用地纠纷也不能毁坏青苗,应维护生长现状作出合理处理。如果涉及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一般是让其青苗生长周期完成了再使用,需要急于毁用的也应协商致后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是无端毁坏他人地里的青苗,数量较小不够刑事追诉标准时给予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如果数量较大时,则涉嫌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破坏青苗价值不大的:因土地纠纷毁坏青苗的给予治安处罚,同时赔偿损失,损失数额可以请农业或农林部门评估,根据上一年度的同类农作物价值和本年度的情况综合确定。
2、如果故意损坏青苗价值较大,还涉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负责民事赔偿。
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有对毁坏土地纠纷的协议做出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一条包含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诉讼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行为可能导致自己权利受损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2020-12-18 08: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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