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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 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本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镇 人民政府立案并调查取证和调解, 需要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 定的, 由乡镇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行政处理意见送县林业局初 审,初审后县调处办审查,后由县政府下文。人民政府林权争 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日内, 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20日内, 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 被申 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 不影响人民政府林 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 对当事人提供的 材料,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政府林权 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林权争议 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 权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 解机构印章,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18-06-07 10:19: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