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地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必须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下列土地不得作为“四荒”地进行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有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地下资源(如矿产)和埋藏物;土地的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作为“四荒”地承包。 “四荒”地承包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采用承包方式时要将承包的方法、程序和承包过程向群众公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将“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后承包。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折股,分享承包费等收益;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经营收益中获得股份分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四荒”地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而在此之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承包期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四荒”承包完成初步治理后,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四荒”地使用权。 如果依法取得承包“四荒”地的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2018-06-07 10:08:1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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