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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国企,根据企业改制处理办法进行了改制,但是这家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了一些产权转移书据。那么,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财税〔2003〕183号: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根据以上文件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合同在财税〔2006〕162号之前免予贴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按所载合同金额的0.5‰贴花。
其实财税[2003]183号文仍然全文有效,所以我认为,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不征收印花税这个说法,现在仍然有效,仍然有法律依据。财税[2006]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明确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的征税税目,并没有将财税[2003]183号文的相关规定废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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