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以下两种:
一是出现程序问题。比如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或者没有执行回避制度,又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
第二种情况,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属于精神病或者某些不能自控的情况,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无罪,但是要关精神病院。
律师经仔细研究发现,案件符合犯罪构成,而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是不是一定放弃罪轻辩护呢?我认为,可以就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进行兼顾考量,具体操作上,可以在对案件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和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设性的辩护意见,即假设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的情况下,提出可以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可以这样表述:“下面发表假设性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提出以下假设性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以下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的犯罪情节,即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伟大的律师丹诺说“法庭的辩护,需要灵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间决定的应对能力”,刑事辩护更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知识、策略、技巧的智力活动,必须仔细谨慎、全面深入、综合考量,这也是检验律师智慧的实验台,更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关于自首辩护不影响无罪辩护的依据如下,翻供是否包括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根据文意解释:翻供就是推翻自己的供述。而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自首的供述应该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然是罪行,就说明供述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那么在庭审时再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就是翻供,不应当再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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