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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政府征收未补偿纠纷要怎么办呢?

周** 福建-宁德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6.04 19:32:44 260人阅读

我家的土地因为修路被政府征收了,现在没有补偿。不知道要怎么办,想要问一下土地被政府征收未补偿纠纷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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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最近这块地被政府征用了说要建个小区 也没出示啥文件 开始本来是说无条件没收的 后来闹啊闹就说补偿两万元 可这块地起码值个几十万啊 我该怎么办呢? ”
    根据第一部分的描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土地享有用益物权。在使用权届满之前不受非法侵犯。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如果你们当地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那么,你们可以依法捍卫自己的用益物权。
    如果收回,双方协商一致应该是可以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强行侵犯的,可以依法起诉。

2018-06-04 19:4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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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都没有签字按手印,调解还没有生效,可以申请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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