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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不很清楚的 谢谢您解答

陈** 吉林-辽源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6.04 18:36:53 7人阅读

您好,我最近在处理诈骗罪的,但是,我对于江苏省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不是很清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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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江苏省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有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018-06-04 18:37:53 回复

近年来,因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债权买受人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案件不断增多,并由此引发涉及司法公信和队伍建设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严格规范转让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相关案件的执行,切实杜绝执行队伍中与此相关的不廉洁观象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补充通知精神。今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162号)。其中第三条明确作出规定,金融资产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执行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因此该条规定只能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涉及执行程序的不良债权的情形,不适用于其他主体。同时,如受让人再次转让该债权的,也不再适用该条规定精神。二、非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外,只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主体才能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才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主体。不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也不能作为执行案件当事人。因此,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受让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已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当事人转让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不予许可。三、切实防止和避免涉及债权转让案件执行中出现不廉洁观象。针对因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案件申请执行问题,不少案件当事人反映执行不规范或队伍不廉洁等问题,甚至反映个别执行人员故意拖延执行或隐瞒财产线索与债权买受人相互串通、搞权钱交易、从中提成等等。尽管这些反映可能并非事实,但各级法院必须在思想上引起高度警惕,在工作措施和制度上认真加以防范,切实防止执行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同时,要坚决查处此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抓住典型、决不姑息迁就。江苏省关于审理债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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