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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赡养费如何计算,谢谢大家的回答

杨** 河南-三门峡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5.15 20:55:08 80人阅读

你好,我爸妈年纪大了该由我来赡养他们,我想问问江苏省赡养费如何计算,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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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希望我对江苏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近年来,因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债权买受人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案件不断增多,并由此引发涉及司法公信和队伍建设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严格规范转让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相关案件的执行,切实杜绝执行队伍中与此相关的不廉洁观象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补充通知精神。今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162号)。其中第三条明确作出规定,金融资产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执行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因此该条规定只能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涉及执行程序的不良债权的情形,不适用于其他主体。同时,如受让人再次转让该债权的,也不再适用该条规定精神。二、非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外,只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主体才能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才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主体。不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也不能作为执行案件当事人。因此,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受让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已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当事人转让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不予许可。三、切实防止和避免涉及债权转让案件执行中出现不廉洁观象。针对因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案件申请执行问题,不少案件当事人反映执行不规范或队伍不廉洁等问题,甚至反映个别执行人员故意拖延执行或隐瞒财产线索与债权买受人相互串通、搞权钱交易、从中提成等等。尽管这些反映可能并非事实,但各级法院必须在思想上引起高度警惕,在工作措施和制度上认真加以防范,切实防止执行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同时,要坚决查处此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抓住典型、决不姑息迁就。江苏省关于审理债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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