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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虽然刑事诉讼法未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拒绝辩护做出规定,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或要求更换辩护人,也应当参照本条规定进行处理。
2018-06-04 00:55: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