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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