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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

ask****615 江苏-扬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18.06.03 09:57:47 511人阅读

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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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随时要求归还,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0年,需要帮忙和我电话联系

2018-06-06 07:2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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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法律诉讼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同时,一般的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时间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权利被侵害时为准,即坚持“侵害论”。

2020-11-04 14:39:44 回复
地区:江苏-扬州 咨询解答:102条

具体可到所咨询

2018-06-04 17:5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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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们的合同中约定定金性质没有,如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则你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若没有此类约定,仅写了定金二字,是完全可以要回来的。
其次,你的假设不成立。法律规定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大的漏洞,如何行为都应当有法定或合理期限的约束的。经过催促,你不交剩余房款则你违约,经催促拒不接受房屋过户,还是你违约。没那么多法律空子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你可能不知道诉讼时效中断,调处失败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2)因提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受最长诉讼时效的保护,最长保护期间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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