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为他也是四处跑关系,请问陕西省关于盗窃的立案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
陕西省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较大起点(二千元以上)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巨大起点(四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一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对于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6.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有确切证据证明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 需要说明的事项。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
1、
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6)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遂、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7)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意见》
陕高法[2013]231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情节标准的意见》中有关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修改规定为: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四千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以上是你提出陕西省关于盗窃的立案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采纳。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立案标准数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标准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陕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4具体内容如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专业解答行为人触犯帮信罪,原则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帮信罪属于刑事案件,在案件的调查阶段,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认定帮信罪之后,需要对行为人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在陕西省帮信罪怎么判,对于此问题,本文的回答如下。
专业解答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专业解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专业解答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1、政府网站。2、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政府公报或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4、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5、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六)政府新闻发布会。(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专业解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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