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一个远房表哥,最近在找合作伙伴,后来找到个好像挣钱了,但是他本身好赌挪用了公司资金以自己项目经理的名义,他家里人想咨询下挪用资金罪挂靠项目经理的问题,谢谢。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
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挪用公司资产3个月以上,构成犯罪。挂靠的项目经理属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挂靠的项目经理因为对外是以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相关对应责任均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因此项目经理的职务犯罪的权源就是来自建筑施工企业对其职位的授权。对挂靠经营而言,其本质属性是以建筑施工企业出借或者出租企业资质为前提,在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资质的出借或者出租中也必然伴随着对项目经理企业内部职位职权的任命,该任命即为职务授权。尽管建筑施工企业在容忍挂靠并收取管理费的同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基于权责一体,项目经理利用所授予的职务便利,故意实施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其本人已经符合相应职务犯罪的主体要求。以上便是关于挪用资金罪挂靠项目经理的回答,希望采纳。
2018-05-31 11:53:2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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