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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前段时间在处理遗产的问题,咨询大家关于父亲做遗产公证给儿子的程序主要是什么的呢??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以上就是父亲做遗产公证给儿子答案了。
一.父亲的债务要儿子偿还吗一、父债子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我国的法律父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偿还义务,其子不具有偿还义务。如果债务人死亡用遗产偿还生前债务,仅以遗产数额为限。二、如果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则超过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不需承担偿还义务。二.父债子偿有法律依据吗《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偿还债务,但是应当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承租公有住房的,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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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再婚父亲去世,此时父亲属于《民法典》中的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由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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