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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首怎么办,谢谢大家的回答

席** 浙江-台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5.29 17:28:50 5139人阅读

你好,我一个舅舅犯罪被抓了,我想问问口头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首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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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是否应认定自首,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是否认定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
其次,经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以上就是对问题 口头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首怎么办 的解答

2018-05-29 17:4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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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交通肇事罪。
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询问被告人,了解到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让家人电话报案并通知120救护,而自己则先行回家准备拿钱给伤者治疗,后公安机关打电话给被告人的女儿,让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的女儿又打电话给被告人,并把警官的电话号码发送给被告人,被告人给警官打电话,称正在去公安的路上。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问题提出:
律师经研究后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拟作出自首的辩护意见。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对于经口头传唤到案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

基本观点:
依据刑法第67条、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犯罪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律师辩词: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李某构成自首,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理由如次:
      依据刑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被告人属于自动投案。
对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属于自首,关键是看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显然,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的,这种情况与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有区别,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自动投案应作扩大解释,只要基于本人意志而主动归案,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控制的,就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传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被传唤后归案符合投案自首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畴。传唤与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据此可以看出,传唤与拘传有着性质上的不同,也正是因为这一区别,法律没有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3、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愿和自主的选择余地较大,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司法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如果仅仅受到传唤便主动、直接归案的,反而未被视为自动投案,这种主张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看,如果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接到口头传唤后逃跑,在被通缉、抓捕的过程中,再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理论和实践都无争议;而在经口头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的行为,起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要比逃跑后再投案低的多,耗费的司法资源也少,但却不能视为投案自首,显然,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4、认为不是自首的理由不能成立。
类似本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在法理上是否属于自首,有不同的认识,认为不属于自首的基本观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传唤归案的,属于被动归案,不是主动投案,经传唤到案,不能反映其投案的主动性,因此,不属于自首。
认为不是自首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法律规定自首的立法本意来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有改过自新之意,其再犯可能性减少,同时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约司法资源。
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看,经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属于“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从司法实务来看,这一类案件已经有了共性的认识,已有大量的判例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原庭长熊选国在其著作《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61页指出,“犯罪嫌疑人因司法机关捎带口信或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或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公安机关的口头通知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上述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特征。”据此,经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和办案警官电话沟通后,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并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以上就是关于口头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首怎么办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8-05-29 17:29:50 回复


一、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无外力强制下自行到案的,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两个基本属性:
1.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并无外力强制/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自行前往司法机关到案;
2.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证据/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主观上均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
二、接到传唤后自行前往到案,还必须符合自动投案的客观时机条件:
1.案发后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证据,仅凭经验对行为人有所怀疑,欲对其作一般性排查询问而传唤的,行为人在此情形下接到传唤后即自动投案的:
.投案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未意识到行为人是该罪的犯罪嫌疑人;
.应视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情形下的自动到案,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 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线索或证据,已将行为人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凭这些线索和证据又尚不足以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故以传唤形式通知其到案,以接受进一步调查讯问;或者在案发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充分的证据,且足以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而以传唤形式通知其到案,一旦到案即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1)不符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客观时机条件;
(2)符合“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客观时机条件,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口头传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传唤[传唤仅能以书面方式进行]:凡是被口头传唤后即自动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传唤[书面]不是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行为人经传唤[书面]后,在其人身自由未被司法机关实际控制前,自行归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三、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即如实供述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1.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1)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经传唤后自动到案的行为人,必须既如实供述定罪事实又如实供述重大量刑事实的,才可被认定为自首。
(2)经传唤后自动到案的行为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时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认定为自首:
.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主要或者全部犯罪事实,只要其在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且出示犯罪证据前,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均应当认定为自首;
.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尚未来得及向司法机关作供述,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只要其在初期[一般指第一次]的讯问中即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即使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证据,也应当视为自首;
.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虽然投案初期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也应认定为自首;
.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向其出示已经掌握的证据前,一直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直到司法机关出示犯罪证据后/一审庭审中才供述,不宜认定为自首。
【律师提示】
①行为人经传唤[含口头/书面传唤]后,在其人身自由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法定强制/实际控制的情况下而自动到案,且在司法机关出示犯罪证据前如实供述主要/全部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②重大量刑事实:
.主要是指决定着对犯罪嫌疑人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降格的事实/情节;
.以及在总体的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的事实/情节。
③“自动投案”并非只是形式意义上的自行到案,“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不能完全割裂。接到司法机关委托他人转告的口头通知后,自行到案: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于“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
.未供述犯罪事实的[只能认定为“自行到案”/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张晓强受贿案]。
④“周元军故意杀人案”一案中明确《解释》第一条(一)项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作为嫌疑对象对其人身实施的实际控制”,即以行为人实施投案行为之时,其人身活动是否处于自由自主状态为标准界定其投案时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对问题 口头传唤到案自首吗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一、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无外力强制下自行到案的,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两个基本属性:
  
1.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并无外力强制/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自行前往司法机关到案;
  
2.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证据/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主观上均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
  
二、接到传唤后自行前往到案,还必须符合自动投案的客观时机条件:
  
1.案发后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证据,仅凭经验对行为人有所怀疑,欲对其作一般性排查询问而传唤的,行为人在此情形下接到传唤后即自动投案的:
  .投案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未意识到行为人是该罪的犯罪嫌疑人;
  .应视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情形下的自动到案,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 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线索或证据,已将行为人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凭这些线索和证据又尚不足以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故以传唤形式通知其到案,以接受进一步调查讯问;或者在案发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充分的证据,且足以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而以传唤形式通知其到案,一旦到案即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1)不符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客观时机条件;
  
(2)符合“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客观时机条件,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口头传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传唤[传唤仅能以书面方式进行]:凡是被口头传唤后即自动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传唤[书面]不是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行为人经传唤[书面]后,在其人身自由未被司法机关实际控制前,自行归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三、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即如实供述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1.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1)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经传唤后自动到案的行为人,必须既如实供述定罪事实又如实供述重大量刑事实的,才可被认定为自首。
  
(2)经传唤后自动到案的行为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时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认定为自首:
  .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主要或者全部犯罪事实,只要其在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且出示犯罪证据前,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均应当认定为自首;
  .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尚未来得及向司法机关作供述,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只要其在初期[一般指第一次]的讯问中即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即使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证据,也应当视为自首;
  .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虽然投案初期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也应认定为自首;
  .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向其出示已经掌握的证据前,一直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直到司法机关出示犯罪证据后/一审庭审中才供述,不宜认定为自首。上文就是关于 传唤到案自首新解释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

传唤有二种,一种是刑事上的传唤;一种是治安上的传唤。
  
一、不同的传唤,性质不同:
  刑事上的传唤,前提是刑事立案,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否则只能使用询问通知书而不是传唤证;在治安管理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可以进行传唤。这二个传唤性质完全不同。
  
二、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1、《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关于传唤的其他法律规定:
  
1、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
  
4、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5、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被传唤人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6、法律禁止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希望以上对治安传唤需要传唤证吗 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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