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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那个房产遗赠孙子自书遗嘱有效

胡* 湖北-天门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5.29 09:38:16 211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遗产要继承,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房产遗赠孙子自书遗嘱有效的问题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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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需要看遗嘱的真实性,也需要看房产是否完全属于爷爷个人财产。
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奶奶先于爷爷死亡,因未立遗嘱而发生法定继承,那应当由配偶、父母、子女分别继承其份额,而不是完全归爷爷所有。
如果爷爷对遗嘱处分的财产不享有全部所有权,那么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对他人所有的份额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2018-05-29 09:5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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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案情:林老先生夫妇育有一双儿女。女儿出嫁后,两位老人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所住房原为公房,后购买为产权房,两位老人和儿子均为产权人。林老先生打算将所住房屋留给唯一的孙子,就手书遗嘱:“同老伴商量过将自己的住房给孙子”,还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生病的时段并签字。不久,林老先生去世,其老伴将遗嘱给孙子。孙子通过咨询律师得知,这是遗赠,而他要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孙子就书面向另外两个产权人作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林老先生的女儿知道此事后,认为这个遗嘱没有写明遗嘱日期,且遗嘱中继承的标的“住房”也不明确。又称父亲是生前想把房屋过户给孙子而非死后过户,由于父亲生前没有履行,所以遗嘱应无效。双方争执不下,侄子将姑姑告上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产权的1/3。
律师观点
评析:根据《继承法》,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本案涉及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虽遗嘱没有特别明确的书写日期,但有其他相关的日期,且从现有证据看,被继承人只留有一份遗嘱,该遗嘱日期的不明确并不会导致与其他遗嘱产生冲突;同时有立遗嘱人本人的签名,所以应认定该遗嘱为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对于林老先生的女儿称该遗嘱中“住房”不明确,但其并不能举证被继承人名下还有别处住房,所以该“住房”应认定为林老先生生前居住的房屋。最终林老先生的孙子获得其爷爷名下1/3的产权。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遗赠孙子自书遗嘱有效方面的内容

2018-05-29 09:3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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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应属遗赠。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有效。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以下主要区别: 第一,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第二,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应属遗赠。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有效。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二,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应属遗赠。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有效。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二,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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