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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怀孕入职会怎样,有什么对策建议

李* 新疆-吐鲁番 婚前调查咨询 2018.05.27 17:07:46 9095人阅读

你好,我是一名 HR,最近有件事让我很是头疼,她入职时隐瞒自己已怀孕,现公司领导发现,要求对她进行处理,法律上对于隐瞒怀孕入职会怎样,有什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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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怀孕入职会怎样以及对策如下:应聘者应聘和入职时隐瞒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欺诈,应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聘者应当如实说明,而这些情况一般包括应聘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等。如果应聘者谎报、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依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系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且企业已在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女性应聘者应按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应聘者隐瞒怀孕事实办理入职,企业日后按上述作法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企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孕妇禁忌岗位,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不适合孕妇工种或者岗位外,企业不得拒绝录用孕妇。如女员工入职后,企业以其“隐孕”构成欺诈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在招聘女性员工时,首先需明确所招聘的岗位系何种性质,是否属于孕妇禁忌岗位,是否属于不适合孕妇的岗位,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需要经常出差的岗位、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等。同时,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告知女性应聘者,以免以后发生争议。为了稳妥起见,还可以采取必要的体检措施,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组织拟录用女工进行体检。

2018-05-27 17:1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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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一方欺诈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因为怀孕本身并不会构成对履行劳动合同的障碍,公司考虑该岗位经常在外跑动、接触的人也比较杂,安全问题不能保证。这说明孕妇在该岗位上工作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并没有明确的说不适合孕妇从事的,所以要认定其隐瞒怀孕事实,即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比较困难。另外也要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要求劳动者如实申报是否怀孕这一项,如果没有这个要求,就更无法依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更有甚者,即使作出了这样的要求,对于适合孕妇的岗位,用人单位的做法也有可能构成歧视,会被认定为违法。对于怀孕这个话题,如果是入职前怀孕的话,在面试的关卡上,是否有证据证明该员工说了她短期内不结婚不生育,如果有,我们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能够证明是入司前就怀孕并能够举证说明该员工有承诺过的情况,那么我们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隐瞒怀孕入职会怎样的解答。

2018-05-27 17:0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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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怀孕入职会怎样以及对策如下:应聘者应聘和入职时隐瞒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欺诈,应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聘者应当如实说明,而这些情况一般包括应聘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等。如果应聘者谎报、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依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系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且企业已在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女性应聘者应按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应聘者隐瞒怀孕事实办理入职,企业日后按上述作法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企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孕妇禁忌岗位,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不适合孕妇工种或者岗位外,企业不得拒绝录用孕妇。如女员工入职后,企业以其“隐孕”构成欺诈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招聘女性员工时,首先需明确所招聘的岗位系何种性质,是否属于孕妇禁忌岗位,是否属于不适合孕妇的岗位,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需要经常出差的岗位、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等。同时,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告知女性应聘者,以免以后发生争议。为了稳妥起见,还可以采取必要的体检措施,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组织拟录用女工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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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入职时隐瞒怀孕不违法,怀孕信息不是必须告知的信息,企业不得以劳动者隐瞒怀孕信息为由要求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女职工有性别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只是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与合同履行并不直接相关的婚育情况,用人单位无权调查,职工也有权不予告知。
  因此,即使是隐瞒了自己的婚育状况,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对签订劳动合同有决定性影响,否则,职工的隐瞒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也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是针对合同签订隐瞒怀孕的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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