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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期规定

胡** 青海-玉树 工程质量纠纷咨询 2018.05.17 20:01:26 9人阅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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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的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1-05-10 16:2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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