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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需要准备什么文书,有那些相关的准备材料

唐** 湖北-襄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5.15 08:23:33 1206人阅读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法律诉讼,想请问律师刑事辩护需要准备什么文书,有那些相关的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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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根据刑事案件所处阶段的不同可以为委托人进行以下工作: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详细案情,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查阅、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北京等司法开明的地方,则可以复印包括笔录等在内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可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审判阶段:依法参加法庭审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工作,刑事辩护律师能够行之有效地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

2018-05-15 08:3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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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院的专用介绍信+被告人或其亲属出具的授权书+专用出庭函+律师证件复印件(没有这些,根本不会认定你是辩护人的)。

辩护词当然需要了。同样重要的是从检、法拿来的证据材料(你向它们递交辩护人的材料时,他们会主动给你。不给也可以主动要)。一般直接按照检察院的编号进行证据质证——因为检察官会按照自己的编号来,律师一般不再用其他的编号,要不然全说乱套了。

就这些了,如果有必要,还有专门的申请证人出庭函、申请重新鉴定等等专用介绍信。
以上就是有关刑事辩护需要准备什么文书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2018-05-15 08:2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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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如果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案件事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不可以坐等、拖沓--每一个诉讼阶段,即公、检、法或说侦、检、审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都有特定的工作内容,分别针对三机关不同的司法文书和掌握的证据材料展开具体辩护工作,向三机关分别提出不同的刑事律师文书,说服办案机关把律师的辩护观点写入《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如果只在法院阶段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就丧失了在公、检阶段可以落实的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的机会。

2020-11-06 23:57:37 回复

一、遗赠和遗赠协议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遗赠协议是指遗赠人与受赠人达成的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生前生活费用或者其他附带条件的协议。遗赠协议是双务的,它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  二、遗赠取得房产的条件  第一,遗赠人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遗赠从被遗赠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第二,受遗赠人已经履行了遗赠所附有的义务。《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三,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四,保留了必要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五,已经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司法部和建设部在1991年8月颁布司公通字[1991]117号《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办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在附录C《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中也明确:因遗赠申请房产权利转移登记,需要提供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三、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的意义  通过上述分析,除遗赠已经发生的证明材料比较容易把握外,受遗赠人已经履行了遗赠所附有的义务,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保留或无需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等都是目前房屋登记机构职权和能力无法承担的。  1.遗赠所附义务的履行没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可见,受遗赠人应当履行遗赠附有的义务,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时,通过询问走访遗赠人的亲属,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了遗赠协议中的义务。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将中止受理,并告知受遗赠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房产归属;如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公证处根据受遗赠人的申请和调查结果,作出确认并出具接受遗赠公证书。如果可以凭遗赠协议公证书直接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则恰恰忽略了这重要一点,而易于引发此类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  2.公证是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重要要件形式之一  《继承法》第27条规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接受或放弃遗赠对于全体继承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对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要考虑到受遗赠人向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特定利害关系人作出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的客观障碍,突破向上述特定人作出的限制,以申请接受遗赠声明公证作为对受遗赠人权利救济的补充。受遗赠人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其在规定时间内为接受遗赠之意思表示,作为接受遗赠的形式要件,有利于证据的形成与保留,以保障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在上述特定利害关系人一致认同受遗赠人已经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口头、书面等其他形式表示接受遗赠的情况下,办理接受遗赠声明的公证时间,可不限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3.保留或无需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由于人类认知的局限性,在遗嘱公证或遗赠协议公证时,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况时有出现,公证处在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时,通过询问遗赠人的继承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及证人,收集证明、笔录等材料,以确认已保留或无需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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