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朋友的孩子最近出了车祸,家里人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儿童死亡赔偿金新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
一,造成他人死亡后,主要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生前抚养人的必需的抚养费。
第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和第41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被定位为精神损害赔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贾国宇案件的判决中,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41条规定残疾赔偿金为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第42条中的死亡赔偿金也应当同样理解。基于此,第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产品质量法》修订前第32条第1款规定的抚恤费以及修订后第44条第1款规定的死亡赔偿金,都被理解为是精神损害的赔偿。但是,第
四,与上述各规定赔偿项目构成相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却被理解为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为物质性赔偿而不是精神赔偿。
一,受诉法院。既然是死者的收入损失,就应当按照死者收入来源地的收入标准来计算收入的损失。死者收入来源地可能和受诉法院所在是同一地;但是,死者收入来源地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不是同一地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即使按照现在的规定,从逻辑统一的角度而言,既然是按照户籍计算,就应当按照死者户籍地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而不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或者按照事故发生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的标准来计算。
其
二,农村和城镇居民。既然是死者的收入损失,就应当按照收入方式,比如职业标准而是不户籍来计算收入损失。如果说户籍在国家管理方便具有合理性的话,它作为确定收入的标准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一个农村户籍的人因加害行为去世时,也许就在其户籍所在地务农;但是,也许他早已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几十年,从事着完全与农业无关的工作。
单单就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本身而言,此种分类,除了操作上的简便外,似乎很难再有任何的正当性。整个《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因此倍受争议。
其
三,一个更大的难题是,既然是收入损失,应当就每个人个别对待,而不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计算。就每个人分别计算每个人的具体收入,然后分别给予具体的赔偿,的确是实现正义的理想状态,但是,此种操作将会因过高的成本而变得不现实。这一问题不仅仅在此处存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在优先追求形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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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新标准有以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专业解答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专业解答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 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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