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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里面担任股东,咨询下股东权利具体有什么?

邹** 黑龙江-伊春 经营管理咨询 2018.05.06 22:33:56 150人阅读

我开设了公司,并且涉及到了成立股东会的问题,不了解其权利规定,询问下股东权利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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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018-05-06 22:4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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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shareholders rights),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股东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一样。在中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在美国,法律规定开放型公司(相当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基本上限于投票选举董事和调整资本结构等事项。

2018-05-06 22:35:5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股东会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呢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会具体享有的权利
一、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
1、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二、股份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
1、依法行使知情权。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3、提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4、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5、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6、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除《公司法》141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
二,一是有权提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8、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对于股东具有哪些权利,要承担哪些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的权利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具有什么权利,要承担什么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的权利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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