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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内容包括哪些?

姚** 黑龙江-伊春 破产清算咨询 2018.05.06 21:01:07 22人阅读

我的叔叔,最近公司遇到了财产危机,想要咨询一下公司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内容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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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财产的份额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份出让。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再如,破产企业对外享有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清算组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财产。于上市公司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相关规定。

2018-05-06 21:0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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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这是公司破产财产不成范围的这是公司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回答。

2018-05-06 21:03:0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破产程序适用范围内容包括哪些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法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立法例上对债务人的范围之规定,是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更具体地说应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在世界各国均有一定的限制。紧接着就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不同类型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的适用上是否应当有所不同,有无必要设计不同的破产程序以适应不同的债务人。总体上说,并非所有的债务人均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这个问题似乎较为简单,只有企业法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破产法中的破产程序范围在我国重新起草破产法的过程中,破产程序是否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的债务人,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说法。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1)破产程序实质上为债务清偿不能时适用的强制还债程序,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的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公平受偿: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同样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问题,理应受破产法调整。(2)破产制度下的清偿程序、和解程序,可以使债务人摆脱债务讼累或者减轻债务负担,能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事业并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破产法不适用于不能清偿的自然人,那么自然人无法享受适用破产程序的优势,更难以摆脱不能清偿债务的困境。(3)破产程序机制完善,适用于自然人,宜于债务清理,可以更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4)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是法人的企业,如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营业实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需要法律对其债务清偿程序加以规范,以利于其在平等的条件下与企业法人展开竞争。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而不能适用于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1)自然人破产首先要求自然人的财产清楚,目前我国对自然人的财产缺乏一套完整的申报、监控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因此,破产程序不宜扩及适用于自然人。(2)自然人破产时,哪些财产属于个人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清偿债务,需要作出科学界定,但由于各地生活水平的差异,很难加以规范。(3)自然人负债一般限于生活债务,数额较小,若允许适用破产程序,势必造成破产案件的大量增加,我国现行的审判机制不能适应大量增加的破产案件。这些客观存在的情况妨碍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人。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的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非法人企业在我国市场活动中所占的比重正在日益加大,尽管非法人企业的类型不同,但它们均参加社会经济生活交易,成为与法人几近相同的实体,具有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具有自己的相应的可供处分的财产,已经具备适用破产程序的物质基础。再者,因为市场竞争等客观原因导致非法人企业破产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多,特别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最后,从立法的稳定性加以考虑,以防破产法在通过后短期内又作修改,破产法似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流程适用范围内容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破产程序适用范围内容包括哪些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法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立法例上对债务人的范围之规定,是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更具体地说应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在世界各国均有一定的限制。紧接着就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不同类型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的适用上是否应当有所不同,有无必要设计不同的破产程序以适应不同的债务人。总体上说,并非所有的债务人均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这个问题似乎较为简单,只有企业法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破产法中的破产程序范围在我国重新起草破产法的过程中,破产程序是否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的债务人,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说法。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1)破产程序实质上为债务清偿不能时适用的强制还债程序,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的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公平受偿: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同样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问题,理应受破产法调整。(2)破产制度下的清偿程序、和解程序,可以使债务人摆脱债务讼累或者减轻债务负担,能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事业并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破产法不适用于不能清偿的自然人,那么自然人无法享受适用破产程序的优势,更难以摆脱不能清偿债务的困境。(3)破产程序机制完善,适用于自然人,宜于债务清理,可以更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4)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是法人的企业,如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营业实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需要法律对其债务清偿程序加以规范,以利于其在平等的条件下与企业法人展开竞争。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而不能适用于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1)自然人破产首先要求自然人的财产清楚,目前我国对自然人的财产缺乏一套完整的申报、监控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因此,破产程序不宜扩及适用于自然人。(2)自然人破产时,哪些财产属于个人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清偿债务,需要作出科学界定,但由于各地生活水平的差异,很难加以规范。(3)自然人负债一般限于生活债务,数额较小,若允许适用破产程序,势必造成破产案件的大量增加,我国现行的审判机制不能适应大量增加的破产案件。这些客观存在的情况妨碍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人。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的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非法人企业在我国市场活动中所占的比重正在日益加大,尽管非法人企业的类型不同,但它们均参加社会经济生活交易,成为与法人几近相同的实体,具有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具有自己的相应的可供处分的财产,已经具备适用破产程序的物质基础。再者,因为市场竞争等客观原因导致非法人企业破产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多,特别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最后,从立法的稳定性加以考虑,以防破产法在通过后短期内又作修改,破产法似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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