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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一个学校里当老师,现在有限发明,请问下根据学校专利转让制度,学校能否作为专利权人吗?
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属于单位(即使老师与学校之间对该专利有约定),但该专利权仍受到限制,比如单位应享有优先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第17条的规定,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根据专利法第16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单位、受让人和外国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所在单位就是专利权的主体;受让人是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因此,根据学校专利转让制度,学校可以作为转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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