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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与执行监视居住有什么相关规定?

袁** 海南-海口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5.04 23:30:55 150人阅读

我的朋友被羁押与执行监视居住,不晓得应该怎么办,想问问羁押与执行监视居住有什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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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2018-05-04 23:3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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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由哪个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监视居住怎样折抵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羁押与执行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2018-05-04 23:32:55 回复

1、刑拘37天应当从刑事拘留算。
2、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其起算的时间及期间亦不相同。监视居住相对轻一些,仅仅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场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而刑事拘留则是要将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
3、对于公安机关巨大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和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的总和。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你好,回答如下。司法实践当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固定住所”,一般也是被“指定居所”执行,即在办案机关设立的“办案点”或指定的宾馆或招待所执行,犯罪嫌疑人24小时被办案人员看管,一举一动全在办案人员的监视之下,有的连放风时间都不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失去人身自由。这种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其严厉程度超过在看守所羁押,也完全背离监视居住立法本意。 ??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办案期限一般是两个月,而监视居住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还可以逮捕再羁押。如此一来,侦查机关就可从中获得更长办案期限。以上就是关于变相羁押监视居住的解答

警察没有变相羁押监视居住权,如果你说的属实应该找律师介入处理,如果要监视,必须公安局下达监视居住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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