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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2018-05-01 07:2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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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亏损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8-05-01 07:1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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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本条实际上是对退伙结算的补充规定。退伙结算时,依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确定应退还给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而合伙企业的财产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企业的正资产如固定资产、库存货物、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包括企业的负资产如贷款、应付货款等,合伙企业的正负资产之和为企业的净资产额。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额大于零,用该净资产的数额乘以退伙人应古的财产份额比例,即得到应当退还给退伙人的财产数额。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额小于零,就表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此时退伙人不但不能得到财产份额的返还,还要依据本条规定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其应分担的部分向合伙企业交付财产。这是由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担风险的性质决定的。以上为合伙经营期间亏损怎么办的解答,希望采纳
2020-11-06 19:04: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