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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国土局查明,对该村民予以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占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复议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权利义务。是否与复议标的有利害关系是判断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能否成为第三人的唯一法律标准,至于这种利害关系的密切程度则不影响其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会再有第三人的问题。否则就不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而可能是以申请人的身份重新申请一个新的行政复议。
(三)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允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几个目的。由于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参加,可以有助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多角度的审查,有利于复议决定的准确性;二是相关问题在一个复议活动中得以解决,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三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无论是复议申请人、还是第三人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后,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从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的实施。
2018-04-29 22:0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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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中止后恢复的大致规定如上所述
2018-04-29 22:0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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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行政复议恢复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2020-11-12 14:02: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