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朋友在银监会上班,最近因为调查不当,要申请复议,就是想问问,银监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谁能帮我解答。
申请人资格的确定,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纳入提起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视野。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一般而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人权益受侵犯,对于他人权益受侵犯的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检举、揭发,但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二是必须是合法权益被侵犯,法律只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如果是非法或违法的利益受到损失,则不能申请复议。三是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因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当事人原来享有的权利被削减、剥夺,或者本应履行的义务被增加或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2018-04-29 09:57:21 回复
你好,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银监会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如下: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客观形态。为了达到行政行政职权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人作为承受对象,这样的人称为行政相对人。凡是合法权益手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都是行政相对人。
根据行政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与否,行政相对人又可以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
行政对象人是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行政许可中的申请人等。没有行政对象人,具体行政行为就无法成立。具体行政行为在对行政对象人发生效力的同时,有时也对行政对象人的权益有关联的人产生了影响,这种人称为行政相关人。
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对象人,但是具体行政行为在影响行政对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对行政对象人以为的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形成了明示的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相关人之间形成了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无论行政对象人还是行政相关人,都应当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国家机关在作为行政管理对象时,可以作为机关法人称为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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