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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变更商品房规划的行政复议需要什么材料?

陈* 台湾-花莲县 房产纠纷咨询 2018.04.28 21:04:37 114人阅读

因为反对变更商品房规则,想要去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这个反对变更商品房规划的行政复议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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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可以自己参加复议申请,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3、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4、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公民口头委托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且记录在卷。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有关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2018-04-28 21:1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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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反对变更商品房规划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然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其他部门颁发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2018-04-28 21:0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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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已经批准的居住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建设工程(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照《北就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拟变更的规划设计方案,在公示前,要正式报送市规划委审查,原则上可行的,由市规划委在核发审定方案通知书时明确项目公示要求。已预售、销售,全部或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的,要征求受影响的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的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的范围由负责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确定。

2020-11-12 13:5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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