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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前不久去政府工作,但他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所以想问问大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应该怎么办呢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是政府履责的结果。实践中,申请人往往要求公开重大决策的讨论、制定、会议纪要、领导的批阅意见等内容。笔者认为,这些处于调查阶段、讨论阶段的过程性和程序性信息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具有不确定和未完成的特征,不属于政府信息。
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肖告.申请人该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复议需要注意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时效,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对哪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具有管辖权。对此,江苏省政府制定的《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特别从《条例》全文中提炼出六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2、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3、认为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4、认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专业解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专业解答×: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号。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其他。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特此告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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