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中,由该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举证责任。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为行政机关作为强势一方更有能力举证。证据确实充分同时也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要求。这样行政复议中举证人是谁,其实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负担。
2018-04-27 17:31:36 回复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举不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就要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中谁举证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举证责任的制度。当然,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负举证责任的范围和大小却是有很大差异的。
2020-11-12 13:42:5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