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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双方和解后是否可以撤销,法院必须执行吗?

张* 江西-吉安 判决执行咨询 2018.04.26 14:05:14 46354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因为法院判决资产被强制执行,请问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双方和解后是否可以撤销,法院必须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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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随时可以执行吗,没有期限限制。

2018-04-26 14:1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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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中的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协商,确定债务履行数额及期限的和解方式。
  
2、强制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以上是我对 法院强制执行和解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8-04-26 14:0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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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同意免除滞纳金,杨某自愿缴纳罚款,双方调解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执行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如何理解“执行协议”?在执行中,除了例外的情形,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提高了行政机关执法的效率,同时,因为当事人是出于自愿履行,也减少了社会冲突,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其中,“公共利益”指不特定公众所享有的、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长远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除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益。执行协议对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履行执行协议内容,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单方恢复强制执行,而且执行协议的内容不再对行政机关构成约束,特别是执行协议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让步不再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的期限应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

2020-09-22 10:5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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