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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目前房屋征收哪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呢?

龚* 香港-新界 维权技巧咨询 2018.04.24 01:38:17 8人阅读

前不久我叔叔父亲去世了,家里还有套房产留下来的,想知道目前的房屋征收哪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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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2018-04-24 01:4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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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知道房屋征收哪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公益性。公益性是行政征用的核心,如果是为了个人或组织的私益,则其只能租用或购买。二是强制性。强制性是行政征用的保证,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可以无需相对方同意而强制征用其财产。三是补偿性。补偿性是行政征用的重要法律属性,公民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原则,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征用私人财产,就必须给予合理补偿。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的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是:
(1)它是行政主体针对相对方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有共同特征,如:公共目的性、强制性、法定性、可诉性。但他们的不同之处更加显而易见:行政征用是有偿的、相对人是不可预知的,而行政征收则正反之。

2018-04-24 01:39:17 回复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第
一,行政处罚行为。这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重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第
二,行政强制措施。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强制遣送等,以及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第
三,有关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变更、中止或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
四,行政确权行为。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五,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主体非法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必然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此,企业等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非经农户同意而随意变更或废止原承包合同,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的,农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相对人可以拒绝履行,并可任意申请行政复议。第
八,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主体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主体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九,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凡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是对《房屋征收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这是一个大范围的不服政府的本期征收,比如这地块的征收项目不是为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其它少数人或其它利益集团去征收老百姓的房屋,或者征收没有按法定程序就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多数被征收户通过行政复议可以改变不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暂停征收。如果没有复议说明大家同意本次征收。
  二是在政府《征收决定》作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没能与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作为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作出了《房屋补偿决定》,并告知你60天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90天内可以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在15天内再次提出行政诉讼,如果你没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是认可了《房屋补偿决定》政府就可以通过法院行政裁定作出对你户强制搬迁的《裁定书》,你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可以在十五天内上诉讼到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法定程序就走完了。如果你的诉讼没有得到支持政府会提前十天告知你强制搬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私人房屋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资房等。外地驻深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及境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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