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不少经营者在涉及专利相关操作时,常会担心不小心踩中侵权红线,实际上有几类明确的法定情形完全不构成专利侵权,不用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一种是正规经专利权人授权售出的专利产品,后续其他人正常使用、转手售卖或是再次进口这类产品,都不会触碰侵权边界。
第二种是在该项专利提交申请的日期之前,就已经造出了相同产品、用了相同工艺,或是早就备齐物料、调试好生产线准备投产,后续只要不超出当初的产能和使用规模继续操作,就属于合规范畴。
另外三类也属于法定豁免场景,分别是临时入境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双边协议或互惠原则只为自身运行需求在设备上使用相关专利,完全出于科研试验目的使用专利,以及为了凑齐药品或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依规少量制造、进口对应专利产品的相关操作。
如果被起诉专利侵权,只要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用的技术或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前就已经属于公开的现有公知内容,也能直接判定不构成侵权。
依据现行专利法相关条文,法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对应的行为主体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后续对该产品实施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操作的,不受专利权排他效力约束。
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相关主体已经制造出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完成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后续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专利对应的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权。
临时进入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仅为满足运输工具自身运行需求,在自身装置和设备上使用相关专利的,不属于侵权行为。
相关主体实施相关专利的目的仅为开展科学研究和实验,未将专利技术用于商业化生产经营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这类主体制造、进口前述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被控侵权人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身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直接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很多人遇到专利纠纷时第一反应是觉得自己只要碰了专利就一定侵权,其实专利法里明确规定了几类完全不算侵权、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行为。
第一种情况是专利权人自己或者经过他授权的单位、个人把专利产品卖出去之后,其他人买到这个产品之后,不管是正常使用,还是挂牌展示要卖、直接售卖,甚至把这个已经合法售出的产品进口回来,都不算侵权。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专利用尽原则,专利权利人在第一次售出产品的时候,已经行使过自己的排他权利,不能再追着后续的流转环节要侵权责任。
还有一类常见的情况是,有人在专利提交申请的那天之前,就已经在做一模一样的产品,或者用了一模一样的方法,甚至都已经租好设备、备齐原料做好了全部生产使用的准备,之后他只要不扩大规模,还在原来的产量、原有业务范围内继续做这个产品、用这个方法,也不算侵权,这是为了保护那些在专利申请前就已经自主做出来相关技术的人,不会因为后来别人申请了专利就没法继续经营。
临时路过我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只要是按照所属国和我们签的协议、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办事,只为了满足运输工具自身的运行需求,在装置设备里用了相关专利,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完全只为了做科学研究、实验去使用相关专利,没有拿它做商业化生产销售的情况,也不在侵权的范围内。还有为了给国内药监部门提交审批需要的信息,去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甚至专门为这些需求去生产、进口相关专利产品的,同样不算侵权,这也是为了加快仿制药等民生相关的医疗产品尽快上市。
除此之外还有个很实用的抗辩点,要是被诉侵权的人能拿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用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在涉事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是全社会都能随便查到、公开使用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也会直接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
不少人在日常经营或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常会不小心卷入专利侵权纠纷,明明没刻意仿造他人专利却被起诉,大多是没摸清专利法里的豁免边界。依据现行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的明确规则,有五类日常行为哪怕涉及相关专利内容,也完全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从正规渠道买到专利权人或其授权主体公开售出的专利产品之后,不管是正常拿来使用,还是转手二次售卖,都不会触碰侵权红线。这种规则也叫专利权利用尽,本质是避免专利权人在产品售出后反复限制后续流通使用,干扰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
有人在专利提交申请的当天之前,就已经在批量打造同款产品,或是搭好了全套生产线雇好了工人备好了原材料,只是没对外公开,后续也只维持之前的生产规模不盲目扩产,这种情况完全属于合法的在先使用,不用被专利权人追责。
路过我国境内的外国运输工具,不管是轮船飞机还是跨境列车,按照两国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要求,自身运行的配套设备里用到相关专利,完全不会被认定侵权。纯粹出于院校科研、实验室小范围实验目的使用相关专利,没有拿来量产牟利的情况,也属于合法豁免范畴。
药企或者医疗企业为了凑齐药监部门的审批材料,小批量试制专利药或者专利医疗器械,哪怕委托第三方帮忙定向生产,也不会触发侵权追责。要是涉诉之后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用的技术设计在对方提交专利申请前就已经属于公开可查的现有内容,也可以直接排除侵权判定。日常涉及专利相关操作前,尽量留存好自己的进货凭证、生产筹备记录或者公开技术的溯源材料,真遇到纠纷就能直接拿出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专利权人本人或者经过他明确同意的主体把专利相关产品投放到公开市场完成售卖之后,后续任何人拿到这款产品,做正常使用、对外展示待售、转手卖出甚至通过正规渠道进口同款的行为,都不用算成碰了专利侵权的红线。这其实也暗合了知识产权领域权益穷尽的底层逻辑,后续随着商品流通规则的进一步细化,后续针对跨境二手专利产品的流转边界判定还会有更贴合市场实际的裁判标准。
2、有人在专利提交申请的当天之前,就已经在做一模一样的产品,或是用了完全相同的工艺方法,甚至连生产的全部物料、专用设备都已经备齐只差开工,之后只要不超出当初准备的生产规模继续做、继续用,也不需要背负侵权责任。这类在先使用的情形,未来大概率会配套更明确的举证裁量细则,避免被部分人拿来恶意抢注后反向打压实际提前落地技术的市场主体。
3、外国的运输工具只是顺路经过我国的陆地疆域、内陆水域或者领空范围,按照这个运输工具所属国家和我国签过的双边约定,或者两边共同参与的国际通行规则,或是双方默认的对等互惠准则,只是为了保障这辆船、飞机或是车辆本身能正常运行,在它自带的配套装置设备里用到了对应专利,这种情况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随着跨境运输的频次持续走高,这类情形下的专利使用核验流程后续也会进一步简化,兼顾跨境通行效率和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4、单纯为了做非盈利性的科研探索、验证实验用到相关专利,完全没有把专利成果直接转化成商品拿去牟利的情况,也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后续产学研融合的过程中,这类科研场景下的专利合理使用边界还会进一步拓宽,给技术迭代留出足够的试错空间。
5、药企或者相关机构只是为了凑齐行政审批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提前少量生产、使用或是进口专利类的新药、专用医疗设备,甚至找第三方专门帮忙做这类小批量生产、进口的操作,也不在侵权追责的范围内。这一规则目前已经在加速国产替代药落地的过程中发挥不小作用,后续针对罕见病用药等特殊品类的适配性还会进一步增强。
被控侵权的一方如果能拿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用到的技术或是外观设计,在专利提交申请之前就已经是全行业公知公用的现有公开内容,直接拿来用当然也不会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这类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门槛后续还会根据不同技术领域的发展特点调整,平衡好新专利的创新激励和公知技术的公共属性之间的关系。
专业解答被认定工伤后,公司是否需要赔偿需分情况。若公司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部分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公司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公司需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不可以在两个单位报工伤。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职工一般只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职工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各单位需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时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专业解答员工工伤未出院也可走工伤认定程序。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专业解答在交通事故未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公司为员工评工伤,需收集现场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以协助交管部门确定事故责任。待责任明确后,若员工不负主要责任,可准备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按规定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专业解答工作中病倒是否算工伤要分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若未死亡,只是普通疾病,一般不算工伤,因工伤多是工作中因工作受事故伤害。但病倒与工作环境、强度等有因果关系,如职业病且在目录范围内,应认定工伤,劳动者可按规定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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