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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计生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

黄* 江苏-徐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18.04.20 21:16:12 62人阅读

我马上要生第三胎了,就是想问问,江苏计生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谁能帮我解答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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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2018-04-20 21:2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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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就是指有中国政府发布的超生所要缴纳的费用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江苏计生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2018-04-20 21:18:12 回复

解答如下, 《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103号令),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涉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最大变动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待遇将告别“同伤不同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五级
9.5万元,六级
8.5万元,七级
4.5万元,八级
3.5万元,九级
2.5万元,十级
1.5万元。新《办法》在采取新的计发标准后,也采取了递减规则,即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根据其不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予以扣减。具体标准为: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常州市社保中心提醒您:判断上述两项一次性待遇适用于老《办法》还是新《办法》的标准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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