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补交社会抚养费,具体罚款多少,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
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您好,可以随第三方姓。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婴儿出生申报时,婴儿监护人或户主不按《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婴儿姓名申报,提出按第三方姓氏申报户口的,可以凭婴儿监护人提交的以下证明材料经县(分局)公安机关审批后为其变更姓氏。(1)变更姓氏的书断申请,并由婴儿父母到场签字确认;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户口薄;
(3)随第三方姓的依据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公安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中国目前没有出台《姓名法》,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公民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没有禁止性规定,律诗请求更改姓名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任何人的姓名权和任何人的利益,所要更改的姓名亦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公安机关不予更改是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公民的姓名权。公安机关和同样是犯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一随意性法律规范理解为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错误。“不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就是法律所允许的,就是合法的。二审认为“上诉人申请改姓的请求,虽不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但亦不为法律所允许”本身就是矛盾的,是可笑的。公民的姓名权属于人权的一种,完全是一项私权利,公安机关和不支持律诗更改姓名的请求,完全是公权利对私权利的无端侵犯,也是对公民姓名权和人权的极端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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