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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复议50日行政诉讼6个月是工伤申请的期限吗?

易** 江西-南昌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19 22:32:49 113人阅读

我朋友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了事故,他申请了工伤,但是单位不承认,要去法院处决,现在离他申请工伤的时间已经很久了,还能申请吗?行政复议50日行政诉讼6个月是工伤申请的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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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行政复议50日行政诉讼6个月的时间期限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非具有不可抗力之类法定事由 否则 再起时将被不予受理

2018-04-19 22:4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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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后,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时效为60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6个月。这个就是对行政复议50日行政诉讼6个月的时间期限。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至今已经一年,并没有法定时效中止情形,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04-19 22:3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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