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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附带赔偿的原则是怎样的?你们能简单的解释吗?

王* 云南-楚雄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19 14:25:39 142人阅读

老师最近遇见了行政复议麻烦,本来不急的,但是我最近又要急着处理行政复议附带赔偿的事情,所以你们可以快点处理吗?最好可以引用相关的的法律,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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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附带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由此可见,对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有权要求依法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国家赔偿。

2018-04-19 14:3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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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同时又对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作出赔偿决定。
  
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以及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并先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只有在确认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才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给予维持就可以不再审查赔偿请求,而直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同时,在赔偿处理中,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并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但也可直接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复议决定或对作出的赔 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行政复议附带赔偿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当然,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决定以及赔偿决定都不服,可以在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诉讼。

2018-04-19 14:2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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