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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经常会遇到经济纠纷,赖账的不给钱不还钱的事,听说现在国家对这些老赖不还钱的行为也是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的,想问问拒执罪司法解释最高院是如何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已经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6号)废止,自2013年4月8日起失效。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二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第五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第六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第七条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第十条人民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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