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对于无配偶和子女的老人,在养老赡养人确定方面,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在老人缺乏劳动和生活来源时,需承担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和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扶养义务。
(2)老人可与愿意的个人或组织协商,在自身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照料生活。
(3)老人能和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负责生养死葬,扶养人享有受遗赠权利。
(4)符合条件的老人可申请政府提供的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
提醒:老人在选择监护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要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保障自身权益。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老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且老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可要求兄、姐承担扶养责任。
(二)如果老人是由兄、姐扶养长大,其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在老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时,可让弟、妹履行扶养义务。
(三)老人能和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协商,待自身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照料生活。
(四)老人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负责生养死葬并获得受遗赠权利。
(五)符合条件的老人可申请政府提供的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赡养人确定:无配偶和子女的老人,若兄、姐有负担能力,且老人既缺劳动能力又缺生活来源,兄、姐有扶养义务;由兄、姐养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同样情况的兄、姐也有扶养义务。
2.监护安排:老人可和愿意当监护人的个人、组织协商,失能或部分失能时由其照料生活。
3.遗赠扶养:可和相关组织或个人签协议,对方负责生养死葬,享有受遗赠权。
4.社会保障:符合条件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等保障。
结论:
无配偶和子女的老人养老赡养人确定有多种途径,包括兄姐、弟妹扶养,指定监护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及申请政府特困人员供养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特定条件下,老人的兄姐、弟妹有扶养义务。当老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且兄姐有负担能力时,兄姐需扶养;若老人曾扶养弟妹长大,弟妹有负担能力且老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弟妹应扶养。老人还能与个人或组织协商确定监护人,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照料生活。也可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负责生养死葬并获得受遗赠权。符合条件的老人可申请政府的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如果您在无配偶和子女老人赡养等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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